專頁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台北市。 31,853 個讚 · 349 人正在談論這個 · 1,793 個打卡次。傳承榮民精神 追求卓越服務 永續組織發展
貼文
#綜合規劃處#
【採購小常識-廠商因市場發生缺貨或停產,
擬以等級高於原契約型錄之產品交貨,應如何辦理?】
採購的過程中,得標廠商有時會因市場發生缺貨或停產,無法依契約約定提供該項貨品,為了順利履約而不影響進度,廠商與機關可透過契約變更的方式,尋找其他適合或更優的品項代替,說明如下: 廠商:
可依「採購契約要項」第21點規定,契約約定之採購標的,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廠商得敘明理由,檢附規格、功能、效益及價格比較表,徵得機關書面同意後,以其他規格、功能及效益相同或較優者代之:
(一)契約原標示之廠牌或型號不再製造或供應。
(二)契約原標示之分包廠商不再營業或拒絕供應。
(三)因不可抗力原因必須更換。
(四)較契約原標示者更優或對機關更有利。… 更多
然而,廠商不得據以增加契約價金。其因而減省廠商履約費用者,應自契約價金中扣除。 機關:
受理廠商的申請後,應就廠商所提出之資料,擇下列方式之一審查之:
(一)自行審查: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是否為同等品。
(二)開會審查: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召開審查會議,並得邀請專家學 者、廠商代表、原設計者與會,以確認是否為同等品。
(三)委託審查:委託原設計者、專業廠商、機構、團體或人士審查確認是否為同等品。審查時得召開會議,邀請專家學者、廠商代表、原設計者與會。
也就是說,機關對於廠商提出變更契約的需求,未必要照單全收,仍然須善盡審查的責任,避免損害機關的權利。
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