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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婉諭。 127,511 個讚 · 11,681 人正在談論這個。「我們一起勇敢,照亮孩子的未來」
立法委員 王婉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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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事法修正後,我們如何看待觸法的兒童與少年?」
先前,我們發布「6月19日後,兒童將不再進法院」的文章,解釋《少事法》修正。
我們後續收到許多家長的詢問,關於兒童及少年如果觸犯刑罰法律,少年司法的處理過程是什麼?為什麼讓兒少犯錯有別於一般成人的刑事司法?為什麼少年司法不是用「罪」來看待犯錯的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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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我們想在這邊和大家說明,兒童及少年如果觸犯刑罰法律,少年司法的處理過程是什麼,為什麼制度設計不是用罪來看待觸犯刑法法律的兒少。
如果從《刑法》來看,界定一個人負起責任的能力,14歲以上、未滿18歲,屬於「限制責任能力」人;未滿14歲,則屬於「無責任能力」人,並且規定「未滿14歲人之行為,不罰」。
因此,未滿14歲的兒童其實原本就不在《刑法》定義的罪犯中。大家謠傳的「兒童除罪化」,並非正確的資訊,也與這次《少事法》的修正沒有關係。
「少年保護事件」的審理,是一個特別為少年考量的程序,有別於一般成人的刑事審判程序,氣氛嚴肅、衡量重點是對行為人罪刑相當的處罰。而是保有少年隱私、明定審理應以和緩的態度進行,衡量的重點是少年需要的保護輔導。
在少年事件的審理過程中,法官會在平面的圓桌上與少年、少年調查官、少年的輔佐人、法定代理人、保護人等,透過協商式的審理,釐清少年究竟做了什麼事,並通盤考量他的成長環境、家庭功能、人際互動等情況,決定一個比較適當的保護方式。
所以,過去兒童進入少年法院,原本便不是以犯罪人的角度看待,而是由少年法院協商,尋求一個為兒童提供保護及輔導的方法。如今修法,是將兒童交由社政、教育機關接力為兒童提供保護。
其實,過去在少事法庭中,會發現許多孩子其實經歷了許多童年逆境,例如母親遭受暴力對待、家中有人入獄、藥物或酒精成癮。這些經歷忽視、虐待或家庭關係失衡而遍體鱗傷的孩子,出現各種惡性壓力反應,以身心受損的代價去適應生存環境帶來的衝擊與創傷。
在出現這些問題行為之前,關鍵仍是家庭功能、教育與社福政策的量能。《少事法》便是希望能靠少年法庭結合各種資源,接住這些孩子,保障少年健全成長的機會。
因此,我們應該持續關注的,是如何協助第一線人員的政策配套,強化家庭、學校、社福等單位,所能給予的輔導及安置措施。提供孩子容許碰撞的空間,讓這些在成長路途中遇上困難的孩子,能有穩定存在的陪伴與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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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婉諭
|新舊《少事法》修法比較
關於「6月19日後,兒童將不再進法院」一文貼出後,許多朋友關心《少年事件處理法》正式施行的… 更多配套措施,也提出了寶貴的意見或擔憂。對此,我想進一步與大家談談相關的疑問。
1️⃣ 以後兒童及少年犯罪,都不用負責了嗎?
去年《少事法》的修正,是讓7-12歲的兒童回歸《兒童及少年權益保障法》的保護與支持網絡。此部分需要教育、社政與衛政等單位與家庭一起工作。但這並非代表行為人不需負責,如果兒童因不法行為導致他人的損害,他的法定代理人例如父母,仍須負民事損害賠償責任。
12歲以上18歲以下的少年,仍是在《少年事件處法》的適用範圍。觸法少年仍會進入少年司法程序當中,以少年法庭(或少年法院)協助觸法少年與他的家庭,一同面對目前遭遇的困境。
2️⃣ 只靠輔導有用嗎,目前的配套措施在哪裡?
根據司法院的統計,裁定保護處分的觸法兒童,從2012年的270人,下降至2019年的143人。兒童觸法常見的樣態,像是金額低的竊盜、過失傷害、不當的肢體接觸,或是在機構曾被性侵的被害人,轉變成加害人的孩子。因此,維護兒少身心健康、霸凌及自殺防治,是面對偏差行為的核心議題。除了必須重視教育端的輔導量能,更需要社政、衛政端承接起保護服務與醫療衛生的需求。
然而,日前行政院討論通過了一項充滿疑慮的「兒童及少年偏差行為之預防及輔導辦法」,辦法的內容恐將讓第一線人員更加無所適從,更可能再次標籤孩子。對此,我將於另篇提出說明,並持續監督這項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