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園區事業及金融機構105年11-12月管理費,請於106年1月20日前自行報繳 一、依據「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27條及「科學工業園區管理費收取辦法」規定,園區事業於辦妥公司設立登記滿1年之次月1日起或於主管稅捐稽徵機關營業登記核准日之次月1日起,須按期繳納管理費。未依規定期限繳納管理費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 更多 二、凡辦妥營業登記者,應向主管稅捐稽徵機關申報「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以下簡稱401或403申報書),並於旨揭期限內向本局申報銷售額以報繳管理費。如向稅捐稽徵機關更正前期申報之銷售額者,依更正日期所屬月份,併入該期管理費申報表調整前期管理費。 三、管理費申報採電子申辦作業,請由廠商服務e網通(申辦路徑:http://www.sipa.gov.tw→廠商服務e網通→輸入帳號密碼)進入申報,有關帳號密碼設定及系統操作問題可逕洽本局資訊服務台,聯絡電話:(03)5773311分機1680。 四、貴公司於電子申辦作業完成後,請持含虛擬帳號之繳款聯單,至本局合作銀行:臺灣銀行及兆豐國際商銀、或至代收銀行:合作金庫新竹科學園區分行繳納,以利電子入帳。並於繳款後檢具下列文件到局:
(一)管理費申報明細表(請加蓋公司發票章)
(二)經稅捐稽徵機關蓋妥收件章之401或403申報書影本
(三)抵扣項目憑證及「科學工業園區園區事業免用統一發票收據明細表」等。 五、若申報「出售固定資產」為可抵減項目,請檢附有登載固定資產(第27欄)之401或403申報書,或開立發票時即註明出售固定資產之證明文件。 六、管理費相關申辦資訊:查詢辦理窗口請至本局網站(http://www.sipa.gov.tw)→工商服務→廠商服務窗口(外貿/保稅/管理費);另相關法規請參閱工商服務→相關法規→科學工業園區管理費收取辦法。
超連結 SIPA.GOV.TW

園區事業及金融機構105年11-12月管理費,請於106年1月20日前自行報繳

一、依據「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27條及「科學工業園區管理費收取辦法」規定,園區事業於辦妥公司設立登記滿1年之次月1日起或於主管稅捐稽徵機關營業登記核准日之次月1日起,須按期繳納管理費。未依規定期限繳納管理費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二、凡辦妥營業登記者,應向主管稅捐稽徵機關申報「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以下簡稱401或403申報書),並於旨揭期限內向本局申報銷售額以報繳管理費。如向稅捐稽徵機關更正前期申報之銷售額者,依更正日期所屬月份,併入該期管理費申報表調整前期管理費。 三、管理費申報採電子申辦作業,請由廠商服務e網通(申辦路徑:http://www.sipa.g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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