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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務署, 台北市。 14,710 個讚 · 149 人正在談論這個 · 503 個打卡次。本署為我國關務政策規劃、推動、督導及關務法規擬訂之機關,隸屬財政部,掌理關稅稽徵、查緝走私、保稅、貿易統計及接受其他機關委託代徵稅費、執行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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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公布修正「海關緝私條例」部分條文及「關稅法」第17條、第84條、第96條條文,鼓勵陳報自新,促進法規合理化🌟 財政部表示,總統於107年5月9日公布修正「海關緝私條例」部分條文及「關稅法」第17條、第84條、第96條條文,自本年5月11日起生效。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海關緝私條例部分條文:
1️⃣️為利所定貨幣單位得以一體適用,由「元(銀元)」統一改按「新臺幣元」之3倍折算之。
2️⃣… 更多️將「船長或」文字刪除,並將第25條所定「船長」修正為「管領人」,以杜爭議。
3️⃣️為使海關得就個案違章情節酌情處罰,符合比例原則,刪除罰鍰最低倍數規定。
4️⃣️刪除第29條至第31條、第32條至第35條及第41條有關運輸業、倉儲業及報關業之處罰規定。
5️⃣️為鼓勵行為人主動陳報自新並即時更正報單錯誤事項,增訂第45條之3自動補報補繳加計利息免罰規定。
6️⃣增訂第45條之4規定,明定沒入貨物處理費用逾財政部公告之一定金額者,由受處分人全額負擔。
️7️⃣️運輸工具服務人員欠繳稅款罰鍰應自負其責,不宜逕行停止其服務之運輸工具結關出口,爰刪除第52條規定。 二、關稅法第17條、第84條、第96條
1️⃣刪除關稅法第17條第6項及第7項規定,並將申報錯誤違反海關緝私條例免罰規定,移列至該條例規範️。
2️⃣️報關業者於海關發現不符、接獲走私密報或通知實施事後稽核前主動向海關申請更正報單者,得予免罰。
3️⃣️海關對已放行之不得進口貨物作成責令退運或追繳貨價之處分期間,由5年縮短為1年。
🌺新聞稿:https://web.customs.gov.tw/News_Content.aspx?n=F55943A3BAA86A6A&sms=1095B63D0846032B&s=350ACC36941E3330
🌺#海關緝私條例、#關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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