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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台北市。 18,166 個讚 · 63 人正在談論這個 · 1,039 個打卡次。提供傳播通訊相關之生活知識、最新法令、各項消費者權利保護事務、最新活動消息或重要統計數據等。 如需陳情請至本會意見信箱: https://cabletvweb.ncc.gov.tw/POP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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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學教室
[登~登~登~登]
NCC的粉絲們照過來照過來~最新司法院第744號解釋出爐!!
日後,廣播電視業者在接受化粧品廣告託播時,已不用要求託播廠商提供核准的證明文件囉!!… 更多 原本,依廣播電視法第34條、衛星廣播電視法第35條的規定,廣播電視業者在播送依法應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的廣告內容時,應先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的核准證明文件。也就是說,廣播電視業者如果要播送化粧品廣告前,託播廠商應該要先取得衛生主管機關核准證明文件才可以播送;而在本號解釋公布後,對於有關化粧品廣告事前審查的相關規定,認為已限制了化粧品廠商的言論自由,宣告相關規定違憲,自解釋公布之日起立即失效。因此,現在廣播電視業者在接受化粧品廣告託播時,已毋須再要求託播廠商提供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的證明文件囉!! 有興趣的捧油可參考以下的解釋文唷:http://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3_01_1.asp?expno=744
超連結 JUDICIAL.GOV.TW

司法院大法官

  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化粧品之廠商登載或宣播廣告時,應於事前……申請中央或直轄市衛生主管機關核准……。」同條例第三十條第一項規定:「違反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鍰……。」係就化粧品廣告所為之事前審查,限制化粧品廠商之言論自由,已逾越必要程度,不符憲法第二十三條之比例原則,與憲法第十一條保障人民言論自由之意旨有違,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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