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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議訊息澄清》 關於今日(107年7月18日)蘋果日報報導【外商困境篇4】外資不想買陸資不給買 台灣房市「一灘死水」等相關新聞3則,其內容述及「陸資在臺購屋,審核至少半年以上;若由配偶贈予,或透過第三地公司在臺購屋,程序相對簡單許多」、「外國人在台購屋,流程繁瑣」等,內政部澄清說明如下:… 更多 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9條及「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許可辦法」(下稱許可辦法)規定,目前大陸地區人民在臺取得不動產係採許可制,基於國防安全,對於具有黨政軍身分者,不得取得;又每人僅限取得1戶供住宅用,並不得出租;所在地點如涉屬天然資源、軍事管制區一定範圍者,或其取得涉有影響國家重大建設、涉及土地壟斷投機或炒作、影響國土整體發展或有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之虞等情形者,則不予許可。內政部因須會同有關機關逐案審查有無上開許可辦法規定應不予許可情形,審核時間視個案複雜情形而定,報導所稱內政部地政司審查至少半年以上,未將上開審查流程及審查事項一併說明,似失偏頗。 另依土地法第20條第1項規定,外國人取得土地應檢附相關文件,申請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核准。同條第2項規定,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應於受理後14日內為准駁,並於核准後報請內政部備查。復依土地登記規則第40條第2項第1款規定,申請登記時,外國人應提出護照或中華民國居留證。至其餘申請登記應附文件,則與國人相同。有關報載購屋須附在台薪資證明、財力證明、工作證、居留證等流程冗長,均係為向金融機構申請貸款所需文件,並非申請不動產產權登記須檢附證明文件。併此澄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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