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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婉諭。 127,511 個讚 · 11,681 人正在談論這個。「我們一起勇敢,照亮孩子的未來」
立法委員 王婉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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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家長的實用資訊文:
發現托嬰中心、幼兒園不當超收想解約,已經付的學費還要得回來嗎?
有些惡質業者,為了獲取更多利益,導致「超收」現象常常出現在私幼中,也就是幼兒園孩童總人數,超過規定的總招收人數。
而且,你知道「超收」的危險性非常高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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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收影響的,絕對不只是園所獲利而已,不僅是人數超出規定,更影響了老師照顧孩子的心力,甚至在稽查時,不肖業者為了規避,常讓孩子玩躲貓貓,把孩子藏在櫥櫃中、地下室、陽台,在在都影響孩童的人身安全!
當然,托嬰中心、幼兒園違法情形頻傳,政府也應負起責任,加強稽查、評鑑流程,落實資訊公開透明機制,並且也應該提高針對業者的裁罰,以使其確實遵循禁止規範,關於此部分,我也都在三月底時提出相關的修法版本。
身為家長,還有一些權利是你可以主張的!
我們發現,許多家長在發現托嬰中心或幼兒園有違反法規情形,基於孩子安全考量而想要退托時,業者經常依循收退費標準。例如,入學後超過 8 星期者,即不得退費,使得許多家長必須認賠已經預繳的費用。
⚠️請注意:事實上,業者如果有違反相關法規,視個案情形,可能構成「債務不履行」事由,家長得依民法或契約條款,保障法律上的權益!
👉🏻「業者可能須負債務不履行責任」
為了確保托嬰中心以及幼兒園的基本托育品質,在《兒少權法》、《幼照法》中,針對設施設備、招收人數、進用人員之資格、消防安全措施等,攸關孩童權益保障的事項,都設有限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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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婉諭
📖書面契約範例(來自全國教保網):
第十一條 甲方終止契約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甲方得以書面… 更多通知乙方終止本契約及契約終止日期:
(一)非不可抗力事由且未經甲方同意,乙方於締約後違反契約約定事項,或擅自變更契約內容,致損及幼兒權益,經甲方要求乙方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
(二)乙方之教保服務有損及幼兒權益,甲方得向乙方提出異議,經乙方處理後,仍損及幼兒權益者。
(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三十九條第一項規定,甲方不服乙方之處理時,得於知悉處理結果之日三十日內,向乙方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訴。)
(三)其他特別約定事項
另外建議可再就終止後權利義務訂定條款,例如:契約終止,係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者,乙方應將溢收之托育費用退還甲方 。
違約賠償
因可歸責於當事人之一方,違反本契約條款,致他方受有損害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托嬰中心範例
終止契約
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得終止本契約:
(一)乙方負責人、保母人員、照顧人員比例、托育場地、建物、設施、設備等,違反法律規定致影響甲方之權益,經甲方限期要求改善,仍未改善者。
(二)乙方有以下情形之一,經甲方要求乙方改善,仍未改善者:
1.疏於照顧幼兒或懈怠職責者。
2.言行舉止不當對幼兒有不良影響者。
3.有損害幼兒身心之行為者。
同樣建議可再就終止後權利義務訂定條款,例如:契約終止,係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者,乙方應將溢收之托育費用退還甲方 。
違約賠償
因可歸責於當事人之一方,違反本契約條款,致他方受有損害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