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adoma Mi
義辯律師跟法扶律師多的同時具備資格的人,在委員點出義辯酬金較低於法扶酬金的客觀事實的同時,請不要無端衍伸到服務的意願及品… 更多質,因為法扶跟義辯都是不想接可以不用接,偵查程序的吿代還算有存在感,審判程序中真的是非戰之罪,服務品質的低落來自於制度而非酬金。
因為,這問題是在於被害人雖然在訴訟上可以委任律師擔任訴訟代理人,但實際上相關程序進行的主角都是公訴檢察官,告訴代理人實際上至多扮演陳述意見的角色,提高告訴人或告訴代理人在審判程序的重要性,自然會解決被害人受律師協助的必要性,就是認為你吿代是雞肋,才不需要來法扶扶助或是義辯核定酬金偏低,這是果,不是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