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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大學可以擔任公司發起人 相關法規條文:公司法第128條
函釋字號:經商字第一0五0二四0八八六0號函
發布日期:105年4月19日 △國立大學可以擔任公司發起人
一、按公司法第128條第3項規定:「政府或法人均得為發起人。但法人為發起人者,以左列情形為限:一、公司。二、以其自行研發之專門技術或智慧財產權作價投資之法人。三、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屬與其創設目的相關而予核准之法人。」依上開規定,自然人或法人均得充任公司發起人,就公司登記實務,國立大學雖未具法人資格,但具有機關之地位,可登記為公司股東及董監事,先予敘明。
二、次按「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設置條例」第10條第3項規定:「國立大學校院為處理第1項投資事宜,應組成投資管理小組,擬訂年度投資規劃及執行各項投資評量與決策,並定期將投資效益報告管理委員會…」,準此,現行法令並未排除國立大學可擔任公司發起人。
三、國立大學如擔任公司發起人,應注意「國營事業管理法」第3條第3款規定:「本法所稱國營事業…依公司法之規定,由政府與人民合資經營,政府資本超過百分之五十者」,併予敘明。
(經濟部一0五、四、一九經商字第一0五0二四0八八六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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