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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婉諭。 127,511 個讚 · 11,681 人正在談論這個。「我們一起勇敢,照亮孩子的未來」
立法委員 王婉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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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全面的司法監護制度:監護處分修法提案記者會」
先前鐵路殺警案一審宣判無罪,並施以監護處分五年,讓社會各界對於「刑法」監護處分與「保安處分執行法」有許多討論。今天上午,我和邱顯智一同針對現行「刑法」監護處分相關規範不足,導致實際運作上存有缺漏,以及第一線人員反映「保安處分執行法」有配套修正之必要等,召開修法提案記者會,希望讓我們的司法監護制度,更為全面!
▋監護處分個案,應有適切的分級分流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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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每年受監護處分人數約在 200 人左右,其中約九成,採取於醫療機構住院的模式。然而,受監護處分人其實有各種不同的樣態,例如:精神障礙、心智缺陷、行為問題、人格違常、物質使用疾患(藥酒癮)等等,且有合併兩種以上疾病或困難之情形,因此,並非所有監護處分個案都適合送到醫療機構住院。
舉例來說,智能障礙或發展性障礙的處遇處所,此類心智缺陷的個案如果沒有合併精神疾病,則並非屬於「需給予醫療及照顧之疾病」。 也因此,這樣類型的個案其監護處分處所應非醫院,因為此類障礙者並沒有可受治療的「疾病」。然而,目前監護處分的處所,並未加以區分。 我們認為,國家施以監護處分的目的,應該是基於受監護處分人之需求評估,提供適切的分級分流處遇,制定以轉銜社區支持為目標的處遇計畫,協助穩定受監護處分人身心狀況,重建個案的生活結構。
▋監護處分的延長期間,應衡酌比例原則
現行監護處分 5 年的期限,是否有延長之必要,應有謹慎的評估與制度設計,監護處分作為一項國家處遇與治療作為,必須審慎衡酌執行的比例原則。如果不分情節,一律延長監護處分之期間,除了可能導致情輕法重的局面之外,後果亦將是目前以住院為主的醫療端,難以承受之重。 舉例來說,如果原本的犯行像是竊盜,原本最重本刑是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又或者是「刑法」加重詐欺罪,其法定最重本刑為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監護處分在實際執行上只要一延長,便可能遠遠超出原所犯行的法定最重本刑。第一線人員也反映,個案恐將以監護處分留置在機構更長的時間,產生輕重失衡的結果。
因此,針對上述種種情況,除了在延長監護處分外,這次我們提出的修法版本,還包括了其他整體配套,希望能讓台灣的監護處分更為全面。
(相關條文修正草案重點,可以點開圖片了解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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