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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Q&A】
Q:餐飲業額外收取服務費,是否要納入銷售額開立發票?
A:按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6條規定,銷售額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之全部代價,包括營業人在貨物或勞務價額外收取之一切費用,所以併同收取之服務費,均屬稅法規定銷售額範圍,應於收費時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餐飲業如果是屬於核定使用統一發票之業者,其向消費者收取之服務費,應併同餐費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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