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頁
劉建國, 雲林縣。 56,606 個讚 · 2,441 人正在談論這個。【第十屆立法委員 劉建國】 官方LINE👉 https://reurl.cc/mdqGzG 官方IG👉https://reurl.cc/5goGXR 訂閱youtube頻道👉https://reurl.cc/72yeYk...
貼文
很榮幸來參加「醫療財團法人修法論壇」,這場論壇十分有意義,因為它凸顯當今醫療財團法人的長久積弊以及修法的迫切性。 現行醫療財團法人最大問題是,其捐助人將「捐贈」化成「投資」,搖身一變成為財團法人的「所有人」兼「經營者」,可以無限期掌管財團法人,久而久之,已使人看不清這到底是公益財團法人,還是財團背後的護盤水庫。
要解決醫療財團法人的亂象,就必須從醫療法第35條來修法。… 更多 過去,常因涉及既得利益者的龐大利益,導致修法路一直曲折難行,但是,接連幾次的醫院人事風暴,現今社會氛圍已越來越傾向支持修法來解決醫療財團法人的亂象。
在我自己所提醫療法第35條的版本裡,有以下精神:
1、醫療財團法人投資股票應以上市公司為限,並由董事會集思廣益後決議之,以降低投資風險。
2、對醫療財團法人投在公司股票的「單一投資額」及「投資總額」,身為主管機關的衛福部在衡酌投資風險與籌措財源必要性之後,必須提出金額上限,並提供給立法院討論決議。
3、醫療財團法人不得以該法人本身或其董事、或其指定人擔任被投資公司之董事或監察人,同樣也不可以對被投資公司之董監選舉行使表決權。
4、對於法條修正前就已存在的超額投資,或已經擔任投資公司的董監事,修法將訂定「落日條款」,醫療財團法人必須在一定期限內降低投資金額,並安排董監事卸任事宜。 另外,除了醫療本業外,現行醫院收入包括了地下美食街、商店、停車場、投資股票股利等,這些非醫療收入可能佔醫院收入的大宗,所以,我認為醫療法第46條也要一併處理,應明訂:該等結餘除依法進行投資外,只能作為醫療公益目的用途。 醫療財團法人的亂象必須盡快導正,讓醫療回歸公益。 北醫大董事李祖德:醫療法35條修法沒過 等同沒修法
https://udn.com/news/story/7266/2855738?from=udn-referralnews_ch2artbottom 醫療法35條應修法 斷絕董事會臍帶關係
https://udn.com/news/story/11674/2856285 #醫療法 #醫療財團法人修法論壇
圖片
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