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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務署, 台北市。 14,710 個讚 · 149 人正在談論這個 · 503 個打卡次。本署為我國關務政策規劃、推動、督導及關務法規擬訂之機關,隸屬財政部,掌理關稅稽徵、查緝走私、保稅、貿易統計及接受其他機關委託代徵稅費、執行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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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籲進口人正確申報進口貨物之運費 財政部關務署表示,海關於調查進口貨物完稅價格時,時有發現進口人擅自於發票上增列或更改交易條件,致生短報運費及保險費且涉嫌繳驗變造發票等情事,海關將依違反海關緝私條例處罰。依關稅法第29條規定計算完稅價格時,貨物運至輸入口岸之運費及保險費,均屬應稅項目應予計入。
https://web.customs.gov.tw/ct.asp?xItem=79216&ctNode=13218
超連結 WEB.CUSTOMS.GOV.TW

新聞稿 - 財政部關務署

一、關稅法第29條第3項第5款所稱「運至輸入口岸之運費、裝卸費及搬運費」,係指運輸工具抵達港口前發生之運費、裝卸費及搬運費,並不包括輸入口岸港區內之運費、裝卸費及搬運費,惟該等輸入口岸港內之運費、裝卸費及搬運費如已於實際支付價格中包含於運抵輸入口岸之運費,且金額不明確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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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關務署
    臺端您好:關於您的建議 一、按現行預報貨物通關報關手冊出口篇貳、七出口報單(N5203)各欄位填報說明載明目前出口… 更多報單開放申報之交易條件為FAS、FOB、C&I、CFR及CIF等5種,非屬該5種交易條件者,應參酌前開交易條件,按最接近之交易條件調整申報。是以,以實際交易條件EXW(工廠交貨價)為例,出口人應挑選FOB為申報出口報單之單價條件。另出口總離岸價格部分應以發票所載出廠價格加計內陸運費及保險費等於國內產生之相關費用。二、本署為因應國際貿易趨勢,近期內將開放EXW交易條件供商民選填申報,日後亦逐漸開放其他貿易條件,以利商民遵循。謝謝您的指教,敬祝順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