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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務署, 台北市。 14,710 個讚 · 149 人正在談論這個 · 503 個打卡次。本署為我國關務政策規劃、推動、督導及關務法規擬訂之機關,隸屬財政部,掌理關稅稽徵、查緝走私、保稅、貿易統計及接受其他機關委託代徵稅費、執行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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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籲請旅客攜帶超額貨幣現鈔、有價證券及黃金出入國境應誠實申報 依據105年12月28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500161531號令修正公布洗錢防制法第12條規定,應向海關申報之物,除現行外幣現鈔及有價證券,增訂香港或澳門發行之貨幣、新臺幣現鈔、黃金,及有被利用進行洗錢之虞之物品;其運送方式,除現行旅客或隨交通工具服務之人員出入境攜帶,增訂包括以貨物運送、快遞、郵寄、或其他相類之方法運送者,自本(106)年6月28日施行。
http://web.customs.gov.tw/ct.asp?xItem=79028&ctNode=4298
超連結 WEB.CUSTOMS.GOV.TW

新聞稿 - 財政部關務署

  依據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0條規定,旅客攜帶總值1萬美元以上之外幣現鈔或總面額1萬美元以上之有價證券出入國境時,出境者應於登機前向海關服務檯填報「旅客或隨交通工具服務之人員攜帶外幣、人民幣、新臺幣或有價證券入出境登記表」後通關,入境者應填報「中華民國海關申報單」及「旅客或隨交通工具服務之人員攜帶外幣、人民幣、新臺幣或有價證券入出境登記表」向海關申報,並經紅線檯查驗通關;未申報或申報不實者,將科處沒入或罰鍰。自本年6月28日起,除前述外幣現鈔及有價證券外,新增出入國境者攜帶新臺幣10萬元之現鈔,或總價值達1萬美元以上之黃金及有被利用進行洗錢之虞之物品,均應向海關辦理申報;同時,申報義務並擴大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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