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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玉琴, 台北市。 5,617 個讚 · 2,316 人正在談論這個。吳玉琴第九、十屆全國不分區立法委員,為社會福利(老人福利、長期照護)專業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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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量能不足,管理事權應該修法統一 在2001年之前,廢棄物再利用的管理權責本來是環保署,但是在2001年卻修法將事業廢棄物的再利用權責變成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來主管,因此出現了十個部會、十套事業廢棄再利用管理辦法。 因為各部會管理鬆嚴不一致,不肖業者假利用之名,卻行真棄置之實,成為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的惡夢。出現這樣的狀況,大眾認為環保署還是應該要負起管理之責。 … 更多 環保署作為環境保護的主管機關,事業廢棄物的再利用,是否有符合環境保護的標準,還是應該要由環保署主管以及訂定相關的標準,讓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回歸輔導的角色,而不應該是教練兼裁判。 我認為,環保署在組改為環資部的過程中,應該要修法將再利用管理的事權統一,並且提高對於廢棄物再利用管理的量能,才能夠更有效推動台灣的資源再利用及循環經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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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Mh Chen
    籲請也關心維護基本居住寧靜人權。
    懇請委員關心人民「居家低頻噪音」干擾問題,重視低頻噪音對人民居家的生活干擾及健康傷害。
    … 更多 請能提案政府環保署修訂噪音管制法第九條,增列「住家場所」,訂定住家獨立的管制標準。以能有效管制人民住家的「近鄰噪音」干擾,維護人民生活寧靜的權益。
    「住家場所」是每個人民生活休息的地方,卻無獨立的管制標準以管制近鄰噪音干擾。
    例如「低頻噪音」是以其他場所且有公告的機具才管制取締,甚不合理且是管制漏洞。
    居家冷氣滴水都有法令可取締裁罰了,居家「非公告機具」造成的低頻噪音卻無法可管制。
    政府既然要管制「居家低頻噪音」干擾,應只要「超過住家管制標準,影響他人生活」就取締裁罰,不應只「選擇性」的有公告的機具才管制。
    噪音管制法第一條:為維護「國民健康及環境安寧」,提高國民生活品質,特制定本法。所以管制噪音是政府環保署不可推卸的職責。
    人民居家有超過低頻噪音「37分貝」管制標準的近鄰低頻噪音干擾,無法管制,環保署本就應修訂,而不是反而以授權地方為由,作為推卸管制的藉口。
    懇請委員能提案修訂,以維人民居家生活寧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