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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光新聞雲, 臺北市。 93,392 個讚 · 517 人正在談論這個。邀請您共同加入、經營這個豐富有趣的園地,一起分享警察維護治安、交通及為民服務的點點滴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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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除車禍處置的迷思...與各位粉絲分享~~ f(^_^) 【我肇事逃逸了嗎❔ 破除車禍迷思不可不知❗】 ⚠ 日前媒體報導兩車未發生碰撞 💢 卻遭判肇事逃逸?臺北市政府警察局特別呼籲:駕駛人發生交通事故後,不論其責任之歸屬為何及對肇事之發生有無過失,均應通報警察機關 ☎、協助救護傷患 🚑、配合處理相關程序,不得任意離去 ❌,以免觸法!以下就民眾容易產生之迷思一一破解! #沒有發生碰撞也算是車禍當事人嗎?
➡ 依據「#… 更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2條,道路交通事故之定義係「指車輛、動力機械或大眾捷運系統車輛在道路上行駛,致有人受傷或死亡,或致車輛、動力機械、大眾捷運系統車輛、財物損壞之事故。」故交通事故一方必須為車輛或動力機械,必須發生在「道路」上、必須有行駛行為、必須有人員傷亡或財物損壞之結果、必須出於過失或無過失行為。然而,碰撞並非為必要條件,因此,🚙 兩車沒有碰撞到也可能是肇事者! 發生車禍當下,#駕駛人或肇事人應如何處置?
➡ 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3條規定:「…四、不得任意移動肇事車輛及現場痕跡證據。但無人傷亡且車輛尚能行駛,或有人受傷且當事人均同意移置車輛時,應先標繪車輛位置及現場痕跡證據後,將車輛移置不妨礙交通之處所。五、通知警察機關。但無人受傷或死亡且當事人當場自行和解者,不在此限。」,因此,民眾駕車發生車禍,應即採取救護措施,並通知警方到場處理,除了經雙方同意且已標繪車輛位置,或是無人傷亡事故之外,不得任意移動車輛及現場跡證。所以民眾最佳自保措施,⭕ 便是立即撥打110報警並在場等候警方到場、協助救護傷患、處理後續程序,以釐清事發經過及肇事責任。 #…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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