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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文分享 http://www.follaw.tw/court/pointview/8673/ 不僅是由於《警械使用條例》規定用警槍的時機太不明確,更是要求第一線警察面對未知威脅的當下,仍要跟事後去檢視畫面的第三者一樣保持超然的冷靜,無疑是強人所難。(摘自內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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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械使用條例規範模糊 第一線警員如何安心執法? | FOLLAW

民國103年2月16日,警員葉驥在一家資源回收場發現有竊盜前科的通緝犯羅文昌正在變賣贓物,葉驥上前攔阻要查驗羅文昌的身分,羅文昌卻企圖開車逃逸。葉驥為阻止羅文昌倒車,抓住駕駛座車門並對空鳴槍示警,但羅文昌不予理會繼續倒車,葉驥便朝他的腿部連開3槍。羅文昌腿部中彈後仍繼續開車逃逸,車子卻失控衝入路邊稻田中,羅文昌失血過多,送醫後宣告不治。 葉驥出庭時提出,當時他對空鳴槍後才朝羅文昌腿部開槍,沒料到會打死人;葉驥的辯護律師則主張,羅文昌中彈後逃逸,自己延誤送醫時間,員警依法使用警械,並沒有殺人或傷害致死的故意。一審法官認為,警員葉驥當時站在羅文昌所駕駛的汽車門旁,並沒有遭撞倒之虞,已逾越使用警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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