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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小知識📢】
宣導標題:匯回海外資金僅對海外所得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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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居住者個人匯回海外資金不用課徵所得稅的3種態樣,包括:(1)非屬海外所得的資金(2)屬海外所得,但已課徵所得基本稅額的海外所得(3)屬海外所得,未課徵所得基本稅額但已逾核課期間的海外所得。個人得依財政部108年1月31日台財稅字第10704681060號解釋令附件之參考表,提出對自己有利的資金來源證明文件,自行辨認匯回海外資金構成內容,凡不具所得性質者,例如海外投資本金或減資退還款項、海外借貸或償還債務款項、海外金融機構存款本金及海外財產交易本金等,都不會涉及所得稅問題。
舉例說明,我國居住者個人黃君於108年匯回海外資金新臺幣(下同)1億元,已提示原始購置海外房地產相關紀錄及來源地稅務機關出具的出售所得納稅證明,自行主張其中8,000萬元屬104年度購置海外房地產匯出的本金(非屬海外所得),2,000萬元屬105年至107年間(該期間黃君皆為我國居住者)出租該房地的海外租賃所得(未逾核課期間),則黃君僅須就海外租賃所得2,000萬元辦理105年度至107年度補報及計算所得基本稅額事宜,其在海外已繳納的所得稅,可於限額內扣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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