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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林麗珊老師投書的文章…嘗試以更宏觀的角度來談談蓄髮男警的新聞事件… 【生理男性可否穿女警制服執勤(林麗珊)】 媒體報導《長髮錯了嗎?男警被記18支申誡恐免職!》,事實上早在今年3月我已在《警光雜誌》發表《生理男性可否穿女警制服執勤?》,簡述我的看法如下:… 更多 一、衛福部早在2013年12月9日針對「性別變更登記」決議,讓性別變更與醫療脫鉤,亦即無須變性手術,只要確認自己想當女性,更改身分證性別欄,就可以依照現行規定換穿女警制服,反之亦同! 民眾難接受 二、女警為何就可以留短髮?這是社會觀感的議題,正如一般女性著短裙和男性著短裙所引起的注意不同般,根據警政署統計室在2014年第3季委託民調公司調查「有關男警察著制服蓄留長髮,會不會影響您對警察外在形象的觀感」結果(樣本數達2萬4千個),有66.17%的民眾仍不太能接受制服男警留長髮。 三、「警察制服」除職業區分外,更是一種公權力的展示,它是「國家」形象符號之動態表現。所以,穿上警察制服就不能隨心所欲,小則不可以任意闖紅燈,大則不可以違法亂紀,這種服裝符號所代表的執法權力關係著民眾的信賴與安全感,必須學習對其象徵意義的謹慎與敬重。 四、行政院性平處曾要求內政部收集各國對警察人員儀容要求之規範,後經警政署統整結果:「設有男、女警察髮式分立明文規定或照片者,計有美國、瑞士、澳大利亞等45國,而法國、挪威、南韓等21國雖基於風俗慣例、國家歷史等因素未明文規定,但經各駐外館處觀察發現,各國街頭執勤之制服警察仍有男、女警髮式分立之情事。」
法治不該因人設事 五、目前已有許多先進國家為解決就業市場上的歧視問題,訂定保護就業的法令與配套措施,但也同時保障了僱主的抗辯權利,包括:(一)善意的職業資格限制(Bona Fide Occupational Qualification, BFOQ),(二)性別以外的合理因素(Reasonable Factors Other Than Sex, RFOS),(三)正當理由(Good Excuse)。
法治國家個人權力不能無限上綱,正如希臘賢哲蘇格拉底所言:「如果你不能說服你的邦國,你就必須服從它的命令」,法治若頻頻因人設事,已無法治之實,更何況執法人員應先守法,以為表率! (中央警察大學行政管理學系主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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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理男性可否穿女警制服執勤(林麗珊) | 蘋果日報

媒體報導《長髮錯了嗎?男警被記18支申誡恐免職!》,事實上早在今年3月我已在《警光雜誌》發表《生理男性可否穿女警制服執勤?》,簡述我的看法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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