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頁
警光新聞雲, 臺北市。 93,392 個讚 · 517 人正在談論這個。邀請您共同加入、經營這個豐富有趣的園地,一起分享警察維護治安、交通及為民服務的點點滴滴......
貼文
編仔今天想要分享一個小故事(^0^) 毛毛(隨便想到的外號,如有雷同純屬虛構!)有一天騎著最新最炫的GOLOGO機車去兜風,華麗的機車外型加上滿身名牌服飾的吸睛程度,讓毛毛忘我地向前行駛,但說這時看那時,到某一交叉路口,碰!被一部帥氣老阿伯駕馭的五O年代復刻版野狼機車A到了~毛毛的炫麗剎那間只能用"冏"來形容。… 更多 於事雙方找了警察來釐清肇事責任。這時充滿正義感的警察小李(也是純屬虛構喔)眉頭深鎖,仿彿看見了破案的契機~哎呀~更正,是事故肇事原因。突然小李右手高舉~比出了食指,指向毛毛說~"可以借我一枝筆嗎!我接獲報案後火速趕來一時忘了帶筆"(-_-"來亂ㄟ),但又說了,毛毛小姐,您的肇事責任比較重。What!毛毛驚嚇說~怎麼可能,警察先生,您應該看錯了吧,是阿伯撞我的吧! 小李這時粉Gentleman地說:
汽車、機車或自行車行駛至交岔路口,應遵守燈光號誌或交通指揮人員之指揮,行至無號誌而有設置「停」、「讓」標誌或標線之交岔路口,為支線道車,應暫停讓幹線道車先行;未設標誌、標線或號誌劃分幹、支線道者,少線道車應暫停讓多線道先行;車道數相同時,轉彎車應暫停讓直行車先行;同為直行車或轉彎車者,左方車應暫停讓右方車先行;但在交通壅塞時,應於停止線前暫停與他方雙向車輛互為禮讓,交互輪流行駛;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9條、第102條及第125條有詳細規定。 依內政部警政署統計,103年發生致人傷亡之交通事故共30萬7,842件,其中肇事地點在路口者,有17萬6,512件(占總件數57.33%)。肇事因素以「未依規定讓車」5萬5,873件(占31.65%)最多、「違反號誌管制或指揮」1萬8,387件(占10.42%)次之、「左轉彎未依規定」1萬2,957件(占7.34%)再次之。 內政部警政署呼籲,為促進道路交通安全,各位用路人應確實遵守交通規則,養成依規定讓車的習慣,共同營造更安全、友善的交通環境。 毛毛聽完後,不得不佩服小李警官的專業!!(好啦,編仔承認這是交通安全宣導,告訴各位捧油,要注意路口路權,適時禮讓,大家都可以平平安安回家喔^^) 附圖:行經設有「閃光紅燈」、「停」或「讓」標誌(線)的道路即為支線道,支線道車應讓幹線道車先行 #支線道車應讓幹線道車先行 #道路交通安全 #路口路權
圖片
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