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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碧玲 (kuanbiling), 高雄市。 109,481 個讚 · 18,622 人正在談論這個。管媽LineID:@kuanmom Line連結:https://goo.gl/lLBeUg 管媽親自服務時間: 每周六早上9點半至12點 內惟服務處 (九如四路1097號07-533-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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魔鬼藏在細節裏! 我把法令查清楚了!… 更多 由於教育部課審會通過文言文比例45-55%的決議,沒有經過表決,引起爭議,我深入瞭解後發現,教育部之所以沒有表決研修小組的案,又認為合法,是因為「中等學校課程審議會組成及運作辦法」的制度設計,自始就架空課審會大會的權力,對課審大會的審議權,採用「得」議決的文字規定。「得」就是可以不得,換句話說,運作辦法自始就預留可以草率處理大會議決程序的路來走。這種辦法,完全是威權心態,教育部引用預留的威權之路,弱化了決議的正當性,也傷害了民進黨的執政價值。 我們從中等學校教育法第43-1、43-2條規定,看出課審會的權限與地位,隱涵超然獨立的特質,不是教育部的行政權可以指揮的。課審會委員的組成,除官方代表12人之外,其餘均需先經由立法院推舉的審查委員審查後,送請行政院長聘任,地位何其重要。而且依43-2條規定,其職權就是負責審議課綱。 教育部的運作辦法17條,把法律付予課審會的權力,用「得」一個字架空,顯然違法弄權。 昨天通過45-55%的案,是全員無異議通過嗎?如果是,當然不需表決,如果不是,沒有表決,就有違法弄權、護航之嫌。 到底是委員防水、無異議?還是教育部護航弄權?部長和出席委員應該要說明交代清楚! 如果委員有異議,教育部不表決,這個決議,應該重審,補足程序。有異議的委員,應該要求的。 教育部今天的新聞稿有一個陷阱,文中把分組表決通過的兩案,區分為「原案」和「修正案」,保護了「原案」不必經大會議決的特權,注意,這是違法的。依法規定,分組送上來的兩案,每一案都平等,都是草案,都需經過大會議決。教育部弄權的細節在此。果然,魔鬼藏在細節裏啊! 我也將去函,要求教育部修改課審會組成及運作辦法,以期符合法律規定。目前的運作辦法,是違反母法規定的,無庸置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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