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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建銘, 台北市。 260,928 個讚 · 11,594 人正在談論這個。立法委員柯建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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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扶助法應擴及中低收入戶、弱勢勞工】 針對民進黨執政時期通過的「法律扶助法」,至今也執行10個年頭,這次修法版本除了10位委員版,終於看到司法院版,事實上本次修法有以下三大方向應盡速改進: … 更多 第一是業務範圍:依據現行條文第2條及第10條規定,法扶基金會業務限於訴訟案件,非訟案件不行。可協助的對象,依據第3條規定,限於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其他特殊原因如精神障礙者、未成年未選定辯護者均不包括。造成法扶基金會除了與勞委會、原民會簽署專案協助,業務擴展上十分有限,所以應擴大應扶助對象之範圍。 這部分司法院及10位委員提案,經過我與尤美女委員、司改會及司法院1/20的討論結果已有共識,即擴及非訟案件外,有關申請法律扶助之範圍,將「無資力者」增加下列6項:(1)中低收入戶(2)最輕本刑三年以上初次詢問者(3)原住民身分(4)精障者及心智缺陷者(5)少年事件(6)重大公益、社會矚目、社會繁雜或其他相類似事件,另增列將(1)中低收入戶(2)非專門性、非技術性勞工(3)弱勢外籍配偶(4)特殊境遇家庭(5)遊民(6)消債債務人等納入「無須審查資力」範圍,就可申請法律扶助。 第二是定位問題:法律扶助基金會目前是財團法人制,成立宗旨是為了對於如勞工、婦幼、原住民等弱勢的窮人,如有法律上之需求,諸如法律諮詢、法律文件的撰寫,或者是請律師代理民、刑事及行政訴訟,將不再求助無門。未來既然法扶會業務擴大,其董事會成員人數、來源及法定財源就應跟著擴大,在董事代表方面應可增加勞動部、衛福部、勞動部及弱勢團體董事代表,由13人增為17人是合理的,相對為確保法扶會獨立運作,司法院監督的範圍應予以限縮。 最後是財源問題:依據「法律扶助法」現行條文第8條規定,除中央主管機關司法院應編列補助款補助之,其他經費來源包括:直轄市、縣市政府、律師公會及其他團體或個人,還有基金之孳息。但如前述,董監事成員本身無募款能力,自2004年成立以來,財源幾乎來自司法院編列捐助,財源十分有限,相較其他國家的法律扶助基金會財源,也都是由政府捐助居多,未來法律扶助基金會的財源對象應可將法務部、衛福部、勞動部及原住民委員會之公務預算納入,尤其是法務部檢察署每年緩起訴處分金高達17億元,這部分法務部、主計處應同意提撥一定比例納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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