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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高雄國稅局左營稽徵所, 高雄市。 743 個讚 · 3 人正在談論這個 · 423 個打卡次。財政部高雄國稅局左營稽徵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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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小姐詢問,本人於105年1月訂定銷售契約出售持有期間未滿2年之不動產,是否應申報繳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國稅局答覆,依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2條第1項第1款規定,銷售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或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之都市土地及非都市土地之工業區土地,應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但自中華民國105年1月1日起,訂定銷售契約銷售第2條第1項第1款規定之特種貨物,停止課徵。因此李小姐105年1月訂約出售房屋,停止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國稅局特別提醒,如於104年12月31日前訂定銷售契約者,仍應向戶籍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報繳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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