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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利用親友名義登記之房地產規避奢侈稅,當心重罰!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民眾銷售持有未滿2年的不動產,須依法申報繳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俗稱奢侈稅,以下簡稱特銷稅),持有期間未滿1年,按稅率15%課徵;持有期間在1年以上2年以內,按稅率10%課徵,切勿利用贈與他人或將房地先登記予他人,再以他人名義銷售不動產方式規避特銷稅,以免遭補稅處罰。… 更多 該局說明,依特銷稅條例第5條第1項第1款規定,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僅有一戶房屋及其座落基地,辦竣戶籍登記並有自住事實,且持有期間無營業使用或出租者,不課徵特銷稅,惟如將購買之房地,利用名下無任何房產之親友名義登記,並假藉符合自用住宅方式規避特銷稅,將遭補稅重罰。 該局日前查獲一例,甲君於103年3月1日以其妹妹名義簽訂買賣合約購買一棟房屋及其座落基地,於103年3月20日以買賣方式登記於其女兒乙君名下,嗣後甲君提示付款資金證明,主張係無償購買該棟房屋給其女兒乙君,並於103年4月10日向稽徵機關申報贈與稅,乙君於受贈1星期後旋即將該房屋出售與第三人,由於乙君銷售房地時,符合特銷稅條例名下僅有1戶自住房地規定,得以免課徵特銷稅。惟該局認為乙君持有該房屋僅一 個月短暫期間即行出售,不合常理,經深入查核,發現乙君出售房地之價款雖然已匯入乙君帳戶,但旋即轉入甲君帳戶,由於出售房地價款實際係由甲君收取,該局乃依核實課稅原則,核定甲君銷售持有期間1年內之房地,漏未申報銷售額900萬元,補徵特銷稅135萬元並處以罰鍰。…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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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財政部Ministry of Finance, R.O.C. - 賦稅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民眾銷售持有未滿2年的不動產,須依法申報繳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俗稱奢侈稅,以下簡稱特銷稅),持有期間未滿1年,按稅率15%課徵;持有期間在1年以上2年以內,按稅率10%課徵,切勿利用贈與他人或將房地先登記予他人,再以他人名義銷售不動產方式規避特銷稅,以免遭補稅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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