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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玉琴, 台北市。 5,617 個讚 · 2,316 人正在談論這個。吳玉琴第九、十屆全國不分區立法委員,為社會福利(老人福利、長期照護)專業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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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宅租金合理化系列公聽會系列(二)
可負擔租金與財務永續 今天的公聽會有來自民間團體、營建署和四都社宅主管機關的精采對話。 上週三,江委員的公聽會已經有針對社宅不動產稅的議題,深入討論,今天我們進一步談社宅可負擔租金和財務用續,到底怎麼取得平衡。 今天除了針對社宅的租金定價以外,營建署也將報告最新規劃的根據可負擔基準而提報政院的分級租金補貼制度。… 更多 也特別謝謝台北、新北、桃園、台中市四都的都發局代表,就實務上的興辦經驗,來分享定價經驗。還有郭英釗建築師及曾光宗教授從建築觀點來審視如何規劃比較經濟的社宅的興建,黃世孟理事長不斷提醒大家,當然要考慮財務自償。 會議結論:
1.有鑑於各地方政府社宅租金之計算基礎並不一致,建請營建署與衛福部進一步釐清最低生活費與家庭所得的關聯性,再重新檢討社宅定價原則。
2.根據〈內政部社會住宅興辦計畫融資利息及非自償性經費申請補助作業須知〉,社宅每建坪實收平均租金超過510元(最高等級),則視為100%自償,無須補助,造成預算的執行率偏低,顯見興辦的地方政府幾乎無法依該須知獲得非自償性經費補助。建請營建署增加合理調整因素並考量營運期各種軟體活動支出,調整實收平均租金上限,或取消上限。 3.重新檢討社宅平均租金「不得低於市價七折」之規定,避免特殊身分者的下限保障,變成30%的天花板。 4.依據《住宅法》34條第二項,規定社會住宅「設施、設備及社會福利服務協助之項目,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建議訂定社宅合理品質水準,除設施設備外,針對諸如房型面積、公設比、建築標章、耐震係數..等,營建署應邀集國家住都中心、建研所及已具興辦經驗之地方政府共同研商,訂定共通規範,並據此重新檢討現行每建坪租金自償設算之合理性。 5.請各地方政府精進各種降低社宅興辦成本的措施,包括:興建費用、管理支出及修繕費用。以利進一步調降民眾租金、管理費,並平衡社宅財務。 6.針對入住社宅住戶是否符合合宜居住水準或造成租金及所得的垂直不公,營建署應規劃滾動式的普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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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
  • 喬峰
    巢運要居住正義(買的起房),照以下方法做,就一定能達到目標
    1.沒有囤地稅抑制法人囤地炒地養地就沒有居住正義,必須吐地,… 更多沒有各行業正義,別打假球了,囤地稅比囤房稅重要多了,囤房稅效果不好,還輪不到投資客囤房,建商光蓋出來的新屋價格就買不起了,土地是原料,新成案不降價,中古屋就不可能降價
    2.”囤地稅”跟”囤房稅”六字必須入法律,與一般房屋稅跟地價稅必須做出區隔,不能混淆,才能針對某個特定族群(建商,投資客,囤地囤房者)或物(房屋種類),特定人物加“稅率”精準解決居住問題,而不是全面加稅基卻沒解決炒地或囤住宅房屋問題
    一.囤地稅:自然人全國歸戶(1萬平方公尺,跟法人單一縣市(4萬平方公尺)及全國歸戶住商土地超過8萬平方公尺時課地價稅12.5%(市價2.5%),持股比例50%的關係企業要單一縣市跟全國要總歸戶
    二.囤房稅:非透天集合住宅是個人最小居住空間,建議一人只能一間,只對非透天集合住宅(大樓二樓以上純住宅,公寓),對全國總歸戶持有非透天“集合住宅”第二房屋以上課重稅40%(市價2.5%),(提出申請換屋可免一年囤房稅),第二房課40%(避免夫妻住一房,炒3房,),避免轉嫁到吐房,法人除了特例(公益,政府,勞工宿舍),一房就課重稅40%,屋齡30年以上皆免課囤房稅(避免賣不出去還要課稅),繳現行房屋稅
    三.建商住宅大樓囤房稅:建商自建非透天集合住宅(含大樓,公寓大廈)完工後(不含預售時間),自法律實施日起2年期限,非透天集合住宅建案(公寓,大樓)(銷售2年未達該建案6成,餘屋每年課囤房稅20%,直到銷售超過6成免囤房稅(銷售給持股比例50%關係企業不得免課)
    四..外資囤房囤地稅:外資非自營,出租,無論持有多少土地,地價稅一律課12.5%,房屋稅40%,避免外資當包租公後炒房炒地
    四.外資不得參股台企未上市櫃地產資產物業公司,罰款限期出售,避免利用台企炒地囤房
    五.房地合一稅:法人(除建商建案,不含素地炒地)與自然人同步實施短重長輕稅,1-5年45%,5-10,35%,10-15,25%,15-20,15%,20年以上5%(含繼承前時間)(免日出條款,5%已保障過去漲幅),取消自住400萬炒房免稅額,避免壓搾別人,取消自住炒房10%優惠稅率,落實短重長輕稅,不能有漏洞
    六.房仲買賣手續費修法總合不得超過3%
    七.第三戶集合住宅(含透天社區純住宅,公寓,大樓,不含商業用途房屋)立法貸款利率4%,即日起實施,不溯及既往
    八.炒房修刑法違反刑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