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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高雄國稅局左營稽徵所, 高雄市。 743 個讚 · 3 人正在談論這個 · 423 個打卡次。財政部高雄國稅局左營稽徵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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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先生問: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繼承人之土地,當初申請為農地農用列管(不計入贈與總額),應如何申報遺產稅?
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子女、孫子女、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和這些親屬配偶的財產,應該在被繼承人死亡時後,算作被繼承人的財產,併入遺產總額課稅。但如果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及民法第1138條規定各順位繼承人(例如: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之農業用地,則免併入遺產課稅。 國稅局提醒,農業用地贈與上開繼承人者,雖可以不計入遺產稅,但受贈人自受贈之日起5年內,未將該土地繼續作農業使用且未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或雖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已恢復作農業使用而再有未作農業使用或移轉他人情事者,應追繳應納稅賦,請納稅義務人注意,以免遭追繳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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