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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福編編報報 ⏲發文時間:2020.06.18
❗自 6 月 17 日起「國人」或「持居留證者」始得請領防疫補償❗
 
✏自 109 年 6 月 17… 更多 日起,「國人」或「持居留證者」始得請領防疫補償。「無居留證」之非本國籍人士、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不得」請領防疫補償。「國人」或「持居留證」之受隔離或檢疫者或照顧生活不能自理之受隔離或檢疫者,仍須遵守防疫規定,隔離或檢疫期間,均未違反隔離或檢疫相關規定、未違反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所實施防疫之措施、未支領薪資及未領有依其他法令規定性質相同之補助者,才符合防疫補償請領資格。
 
✏衛生福利部表示,為確保我國防疫成果,配合符合防疫目的之前提下逐步開放邊境管制,故調整我國防疫補償措施,於 109 年 6 月 17 日修正發布「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隔離及檢疫期間防疫補償辦法」第 2 條、第 9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衛福部社會救助及社工司副司長蘇昭如表示,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 3 條第 4 項規定,防疫補償發給之對象、資格條件、方式、金額、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會商相關機關定之。為研議合宜之邊境開放措施及防疫補償政策,指揮中心邀集相關部會會商,修正防疫補償之發給對象。考量符合一定條件之申請特許入境者與持有合法居留證明文件者有別,前者係屬自願入境行為,且可預見應配合我國受人身自由拘束之檢疫措施,應自行承擔受隔離或檢疫期間之損失,故非本國籍人士、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應領有居留證明文件,才可以請領防疫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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