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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碧玲 (kuanbiling), 高雄市。 109,481 個讚 · 18,622 人正在談論這個。管媽LineID:@kuanmom Line連結:https://goo.gl/lLBeUg 管媽親自服務時間: 每周六早上9點半至12點 內惟服務處 (九如四路1097號07-533-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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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陽明特別費一、二審判決書認定: 一、許陽明放在辦公室公用的薪資及個人獎金等「其他收入所得已足以支付其個人花費,根本不需動用到特別費。」 二、起訴書說許陽明將許添財市長的消費拿來申報,判決書說:「顯有違誤。」起訴書說許陽明卸任後還申報特別費,判決書說:「應有誤認。」(根本沒這事!媒體卻拿這些事猛修理!) 三、許陽明在台北、高雄之消費,例如牛排消費,大飯店消費及其他消費--等等,經包括中時晚報前總經理、自然保育協會副理事長、臺南市記者....等等很多位到庭作證,另外包括接待瓜地馬拉總統、日本交流協會秘書長垂秀夫---等費用,也經公務行程等證明。這部分判決書說:「證明均與公務有關。」 四、許陽明認為有些消費查證仍有無法記憶,檢察官應負舉證責任。判決書因此判定:「起訴書僅記載消費時間、地點及報銷項目,就消費目的為何,是否全然與公務無關,並未提出任何證據為憑,因此無法遽指此一部份報領有何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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