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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啟臣, Fengyüan, Taiwan 。 324,517 個讚 · 21,768 人正在談論這個。按個讚!小小支持,大大鼓勵,請您一起眾志成"臣",讓台灣啟程 加入啟臣LINE家族ID搜尋:@openchiang 或點連結http://line.me/ti/p/%40wiz6714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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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夜(2:48)在院會的發言: 沒有程序正義,就沒有合法決議 國會,全國最高議事機關,應成為全國的表率,合法決議的前提,就是共守議事程序的 精神與原理,如果不是,沒有人有接受非法決議的義務,我們必須代表全國人民,抗爭到底。 此次臨時會有關民進黨團所提「暫時停止實施會議規則一部之動議」,用以變更本院議事規則之常態適用的兩個提案,就是以不合議事規則的可決額數,主席非法宣布通過的明顯案例,應撤消其通過之宣告。… 更多 其一,本次會議不再處理權宜問題秩序問題及會議詢問等動議,主席以贊成者多數宣告通過。
其二,本次會議不再處理散會動議,主席以贊成:60,反對:34,贊成者多數宣告通過。 本院相關法規未明文規定有關「暫時停止實施會議規則一部之動議」之處理程序,主席 即以自我認知,宣告兩案以贊成者多數通過,並不合規,應參考國內其他有關議事規則。依會議規範第 059 條規定:暫時停止實施議事規則一部之動議之表決。須得參加表決之 2/3 以 上之贊同,始得通過。 既定規則之適用,為議事機關議事之常態,任何暫時停止實施議事規則一部之動議,實為議事程序之例外,任由一般過半數之同意,即可草率變更,破壞原有規則之適用,則往後任何為實質議案通過之目的,都以普通過半數之同意,變更遊戲規則,實可謂之多數暴力,扼殺民主,做了全國最壞的示範。 因此,本席强烈主張,任何「暫時停止實施會議規則一部之動議」之處理程序,應依會議規範及世界同步的會議規則,須得參加表決之 2/3 以上之贊同,始得通過之規定,撤消上 述 2 案的非法決議。 附註: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六條:立法院會議之決議,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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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張欽奇
    江委員:半夜還在立法發言,真得有夠辛苦,保重/加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