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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光新聞雲, 臺北市。 93,392 個讚 · 517 人正在談論這個。邀請您共同加入、經營這個豐富有趣的園地,一起分享警察維護治安、交通及為民服務的點點滴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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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br> 提審法於103年1月8日修正公布,並自103年7月8日施行,為避免同仁不清楚相關規定,我們已請業務單位彙整相關修正重點及因應作為(包含納入行政類執行重點)、處理原則,分別於103年7月17日及8月8日函發各單位週知,俾利統一作法、有效加強宣導,並已請各分局(偵查隊)、刑大司法組成立專責窗口,針對同仁實務所遇問題提供諮詢、積極協助改善。 另因有同仁建議,我們特別在此提供有關提審法依據案件類別處理重點給大家參考,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br> (一)刑事案類:<br> 1、逮捕、拘禁犯罪嫌疑人時,應於24小時內以書面(執行逮捕、拘禁告知本人〈親友〉通知書)告知本人及其指定之親友;另並無規定須於筆錄中載明。… 更多<br> 2、至被逮捕、拘禁人或其指定之親友是否聲請提審係其權利,且要如何聲請亦係其與法院間之關係,與警察機關無涉,警察機關僅需依上開規定,盡到告知義務。如被逮捕、拘禁人表示聲請提審之意願,但無其他親友可代為聲請,警方應如何處理,經函請警政署(轉司法院)釋示:「被逮捕、拘禁人或他人如何向法院聲請提審部分,尚無規範逮捕、拘禁機關應為事項」,是以,警察機關僅需盡到告知義務即可。<br> 3、被逮捕、拘禁之本人或其指定之親友如不通曉國語,警政署已研訂英、日、西、泰、馬、越、韓、印、俄等9種常見語文版本之通知書,可至本局知識服務網─刑事警察大隊-司法組下載運用。<br> 4、警察機關於收受提審票後,應停止偵查程序並載明於筆錄內,立即將被逮捕、拘禁之人解交法院。倘法院審查認為不應逮捕、拘禁,應立即釋放被逮捕、拘禁人時,後續作為仍應檢卷(含證物)陳報檢察官處置。…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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