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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玉琴, 台北市。 5,617 個讚 · 2,316 人正在談論這個。吳玉琴第九、十屆全國不分區立法委員,為社會福利(老人福利、長期照護)專業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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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台北市內湖所發生的安養機構大火事件,深感痛心。 此次事件機構負責人除了刑法過失致死的刑責以及相關之民事賠償外,也提醒該機構所在地的台北市政府,目前亦有今年五月立法院三讀通過的老人福利法第48條條文適用,最高可處新台幣一百萬元罰鍰。 對未立案機構所存在的照顧風險,懇請各縣市長照相關主管機關應予正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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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福利法第48條… 更多
老人福利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應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告其名稱與負責人姓名及限期令其改善:
一、虐待、妨害服務對象之身心健康,或發現服務對象受虐事實未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
二、提供不安全之設施設備或供給不衛生之餐飲,經主管機關查明屬實。
三、經主管機關評鑑為丙等或丁等,或有其他重大情事,足以影響服務對象身心健康。
四、違反第三十七條第三項規定,規避、妨礙、拒絕檢查,或未提供必要文件、資料或協助。
有前項第一款所定虐待、妨害服務對象之身心健康、第二款所定提供不安全之設施設備或供給不衛生之餐飲,或有其他重大情事,致服務對象死亡者,加重罰鍰至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必要時,得令其停辦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
經主管機關依第一項規定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令其停辦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並於所屬網站公告其名稱與負責人姓名及未改善情形,供民眾查詢。
前二項停辦期間屆滿仍未改善或令其停辦而拒不遵行,或經主管機關辦理評鑑複評仍為丁等者,廢止其設立許可;其屬法人者,得令其解散。
老人福利機構經依前項規定廢止設立許可者,主管機關並應限期令該機構繳回設立許可證書;屆期未繳回者,應予註銷。
未依第三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許可設立者,有第一項第一款所定虐待、妨害服務對象之身心健康、第二款所定提供不安全之設施設備或供給不衛生之餐飲,或有其他重大情事,致服務對象死亡,處其負責人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告其名稱與負責人姓名,及令於一個月內對於其收容之服務對象予以轉介安置;其無法辦理時,由主管機關協助之,負責人應予配合。不予配合者,強制實施之,並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蘋果即時:內湖老人安養中心竄惡火 北市社會局:出事機構未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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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湖老人安養中心竄惡火 北市社會局:出事機構未立案

台北市內湖區一間老人安養中心今天(22日)下午發生嚴重火警,由於火勢竄燒猛烈,內部多名臥床老人逃生不及,疑已造成死傷。北市府社會局表示,經查該間老人安養中心並未向社會局立案,且未依《長照法》向衛生局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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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黃慕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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