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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精靈帶你關心稅務新聞: 問答/公司購地借款利息 過戶後可列支費用 【經濟日報╱稅務問答】 2014.10.30 03:28 am 鹿港鎮陳小姐問:公司購置土地之借款利息應如何列帳? 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答覆:營利事業購買非屬固定資產之土地,其借款利息應以遞延費用列帳,於土地出售時,再轉作出售土地收入之減項。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7條第9款規定,購買土地之借款利息,應列為資本支出,經辦妥過戶手續或交付使用後之借款利息,可作費用列支。但非屬固定資產之土地,其借款利息應以遞延費用列帳,於土地出售時,作為其收入之減項。據此,營利事業購買非屬固定資產之土地,其借款利息應予遞延,俟出售時再轉作土地收入之減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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