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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精靈帶你關心稅務新聞: 稅務問答/商品送獎勵積點 銷售時認列收入 【經濟日報╱稅務問答】 2014.10.22 04:30 am 新營區周小姐問:公司銷售商品時附贈獎勵積點,附贈部分應於何時認列收入? 南區國稅局新營分局答覆:103年查核準則新增第15條之3規定,「營利事業銷售貨物或勞務,如有隨銷售附贈禮券、獎勵積點或保固服務等,該附贈部分之收入應於銷售時認列,不得遞延」。 即認定銷售貨物與勞務及獎勵積點為同一筆交易,因此其附贈的獎勵積點部分之收入於銷售時即已實現,所以明定該附贈部分之收入應於銷售時認列,不得遞延。如嗣後客戶以獎勵積點兌換商品時,屬營利事業給予客戶銷貨折讓性質,應列為兌換商品當年度銷貨折讓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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