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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高雄國稅局左營稽徵所, 高雄市。 743 個讚 · 3 人正在談論這個 · 423 個打卡次。財政部高雄國稅局左營稽徵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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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土地耕作之佃農,因地主終止三七五租約收回耕地,所受領之耕地補償費,依所得稅法第14 條第3 項規定,應以補償費的半數列為其他所得,並在當年度申報綜合所得稅。
個人綜合所得總額中,如有因耕地出租人收回耕地,而依平均地權條例第77 條規定,給予之補償等變動所得,得僅以半數作為當年度所得,其餘半數免稅。… 更多
國稅局進一步說明,佃農因地主收回三七五耕地,取得補償費,應以該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日期所屬年度為取得年度,依法課徵綜合所得稅;並以該取得年度之土地公告現值或評定標準價格為時價折算補償費。如地主依協議先行給付補償費收回耕地,事後報請縣市政府辦理終止租約之登記,經稽徵機關查明屬實者,應以佃農實際收取補償費之日為準;如實際取得日期無從查考者,應以縣市政府核准登記之日為準,以其所屬年度為佃農取得補償費之課稅年度。
惟多數佃農缺乏申報綜合所得稅經驗,且是項補償費又無扣(免)繳憑單,極易疏忽漏報而遭處罰,如補償費金額龐大,繳交之稅款及罰鍰更為可觀,勢必對老佃農生活造成衝擊,故為降低漏報或申報錯誤等情形,提升納稅服務品質,國稅局將續發函輔導各受償佃農,提醒其依規定辦理申報。
因地主收回三七五租約耕地而取得之補償,與一般的土地交易免稅性質不同,無法適用現行土地交易免稅規定,因此必須依法報繳綜合所得稅,籲請納稅義務人注意;以前年度如有是類所得而未申報者,在稽徵機關尚未調查或未經他人檢舉前,應儘速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自動補報補繳及加計利息,否則一經查獲,除須補稅外還要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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