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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想辭職,除非有危害國家安全之虞,或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長官不得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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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修法 公務員想辭職長官不得拒絕 | 新頭殼 newtalk

考試院29日審查《公務人員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除了明確規範公務人員辭職須提出書面,而服務機關或其上級機關不得拒絕外,也規定公務員認為長官所發布的命令違法時,負報告義務,長官若認定合法,則須以書面下達命令並署名,以確保雙方權利義務。《公務人員保障法》自2003年修正公布至今,已施行逾10年。期間
留言
  • 吳姿杏
    考試院好不容易才發言,怎麼滿口廢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