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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精靈帶你關心稅務新聞: 稅務問答╱高球場會員證 權利轉售免奢侈稅
【經濟日報╱本報訊】 2014.09.12 03:46 am
三重區柯先生問:年初向某高爾夫球場購買50萬元以上之入會權利(會員證),因故無法繼續消費使用,遂將該入會權利轉售給友人,是否要報繳特銷稅? 北區國稅局三重稽徵所答覆:「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產製及進口特種貨物或銷售特種勞務,均應依本條例規定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本條例所稱特種勞務,指每次銷售價格達新台幣50萬元之入會權利……」;「第2條第1項第2款至第6款規定之特種貨物及勞務,其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之納稅義務人及課徵時點如下……五、銷售特種勞務者,為銷售之營業人,於銷售時課徵。」分別為特銷稅條例第1條、第2條第2項及第4條第2項所明定。該所說明,高額消費勞務之納稅義務人為「銷售之營業人」,如會員又將該入會權利轉售給他人者,即非屬特銷稅課稅範圍,無須申報繳納特銷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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