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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大同稽徵所, 臺北市大同區。 359 個讚 · 1 人正在談論這個。分享是我們的願景,貼心服務是我們的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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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貼:臺北國稅局新聞稿
繼父母可列為受扶養親屬
大同稽徵所 關心您 !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有納稅義務人來電詢問,父親再婚可否申報扶養父親之再婚配偶?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1款第1目規定,納稅義務人之直系尊親屬,年滿60歲或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納稅義務人按規定得減除該受扶養親屬之免稅額。 該局指出,所得稅法所規定直系尊親屬,包含直系血親尊親屬及直系姻親尊親屬在內,而繼父母在民法上屬納稅義務人之直系姻親尊親屬。因此,納稅義務人若申報扶養繼父母,並符合上述規定者,得減除繼父母之免稅額,若繼父母年滿70歲以上時,免稅額增加50%。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於列報受扶養親屬時,除了免稅額得減除外,應注意受扶養親屬是否有所得,若有所得(例如:利息所得、股利所得、租賃所得……等),須將該等所得一併列報,依規定辦理綜合所得結算申報,以維自身權益。
(聯絡人:松山分局陳課長;電話2718-3606分機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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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廖健安
    延續如果 題目是:爸爸過逝多年,受扶養的媽媽改嫁,可以列報媽媽為扶養親屬嗎?媽媽的新老公可以列報扶養親屬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