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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吳玉琴, 台北市。 5,617 個讚 · 2,316 人正在談論這個。吳玉琴第九、十屆全國不分區立法委員,為社會福利(老人福利、長期照護)專業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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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階段修憲 18歲優先 這屆就實「憲」記者會 目前全世界百分之九十國家投票年齡皆在十八歲 及十八歲以下,原本南韓為19歲,今年2020一月也降為十八歲,日本也於2016修正《國民投票法》,投票年齡改為年滿18歲。 今天在司法法制委員會審查的”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有關國民法官的選任,援引憲法被選舉人的年齡規定,為二十三歲以上。… 更多 也就是說,憲法有關選舉權及被選舉權年齡規定,除相關選罷法外,將連帶影響其他許許多多的法律制定。 我國選舉權年齡分別規定於憲法及法律,憲法第130條所定20歲標準,究竟是屬於保障或限制﹖有少數見解認為若將其解釋為”保障”之意,則不必修憲,直接修改法律規定即可達成下調選舉權年齡之目標,但多數見解認為憲法第130條規定應為”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11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4條規定之前提規定,所以如果要將選舉權年齡由20歲調降為18歲,應先啟動修憲程序。 所以我認為當務之急,就是盡速在本院啟動修憲程序,降低選舉及被選舉權的合法年紀。我也會和其他連線委員一起來推動。 註:
依照「憲法」第一百三十條規定:「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歲者,有依法選舉之權,除本憲法及法律別有規定者外,年滿二十三歲者,有依法被選舉之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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