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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大同稽徵所, 臺北市大同區。 359 個讚 · 1 人正在談論這個。分享是我們的願景,貼心服務是我們的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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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貼: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新聞稿
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之外僑列報受扶養親屬免稅額應檢送相關證明文件
大同稽徵所 關心您 !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邇來許多外僑隻身來臺工作,辦理年度結算申報時,經常詢問是否可以列報配偶、子女、父母等受扶養親屬的免稅額及應檢附的文件。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7條及第71條規定,凡一課稅年度在臺居留滿183天的外僑,屬該年度之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以下簡稱居住者),應將該課稅年度在中華民國境內取得之薪資、利息、股利等各類所得,及因在中華民國境內提供勞務而自境外雇主取得之勞務報酬等總計,減除依所得稅法第17條規定之免稅額及扣除額後的綜合所得淨額辦理結算申報。 該局指出,依前揭法令外僑須符合所得當年度為居住者之附件,始得申報配偶、子女等的免稅額及扣除額,應檢附文件如下:… 更多
一、配偶:
(一)配偶基本資料(如護照影本、出生證明或居留證影本等)。
(二)關係證明文件(如結婚證書影本或由當地政府或駐外單位認證之文件)。
(三)生存證明(如公證文件、戶籍證明或有足資認定其生存事實之文件)。
二、直系尊親屬(須年滿60歲或未滿60歲無謀生能力者):
(一)親屬基本資料(如護照影本、出生證明或居留證影本等)
(二)關係證明文件(如出生證明、戶籍證明等)。
(三)扶養事實證明(如匯款證明或公證文件)。
(四)生存證明(如公證文件、戶籍證明或有足資認定其生存事實之文件)。
(五)未滿60歲無謀生能力者,應檢附公立醫院證明或當地政府機關認證之文件。
三、子女或同胞兄弟姊妹(須未滿20歲或滿20歲以上而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者):
(一)親屬基本資料(如護照影本、出生證明或居留證影本等)。
(二)關係證明文件(如出生證明、戶籍證明等)。
(三)扶養事實證明(如匯款證明或公證文件)。
(四)滿20歲以上如仍在校就學者,應檢附在學證明、學生證影本、畢業證書影本或繳費收據等任選其一;如係身心障礙者,應檢附身心障礙手冊影本;如係無謀生能力者,應檢附公立醫院證明或當地政府機關認證之文件。
(五)生存證明(如公證文件、戶籍證明或有足資認定其生存事實之文件)。 該局籲請外僑納稅義務人備齊上述扶養親屬之相關證明文件,雖該等受扶養親屬(不包括伯、侄、孫、甥、舅等其他親屬)不在中華民國境內,亦可列報其免稅額。
(聯絡人:服務科林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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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健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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