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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大同稽徵所, 臺北市大同區。 359 個讚 · 1 人正在談論這個。分享是我們的願景,貼心服務是我們的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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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婚嫁時所贈與之財物,是否需繳納贈與稅?
大同稽徵所 關心您 ! 歡迎分享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民眾甲君來電詢問有關其於子女婚嫁時贈與之財物,是否需繳納贈與稅? 該局說明,父母於子女婚嫁時所贈與之財物,父母各自贈與子女價值在新臺幣100萬元以下之財物,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7款規定,屬不計入贈與總額,另依同法第22條,贈與人每年得自贈與總額中減除免稅額220萬元。 該局舉例如下,夫妻甲、乙君有女兒A君,A君於105年6月1日登記結婚,甲君於105年8月5日贈與350萬元給A君,乙君於105年5月20日贈與120萬給A君,父母各自主張其中100萬元為嫁妝,而不計入甲、乙君兩人105年度之贈與總額,扣除當年度的免稅額220萬元,甲君需繳納贈與稅3萬元,即〔(350萬元-100萬元-220萬元)*10%=3萬元〕;乙君之贈與金額尚在免稅額度內[(120萬元-100萬元)=20萬元<免稅額220萬元],故無須繳納贈與稅。 該局補充說明,如有相關贈與稅問題,歡迎撥打0800-000321客服專線,即有專人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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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健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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