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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秉叡, 新北市。 108,542 個讚 · 3,304 人正在談論這個。顧臺灣,會做事! 繼續衝、繼續拼, 新莊持續向上!台灣繼續向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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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泰銀行巧立名目強取豪奪
金管會對暴利行為監理不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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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吳秉叡
    安泰銀行巧立名目強取費用,金管會應嚴格監督
    (記者會新聞稿)

    陳情人表示,他們向安泰銀行申請貸款12億多元,但最後陳情人連… 更多一塊錢都沒有動支,卻已經被安泰銀行強取豪奪服務費和信託手續費高達4千7百萬元,立法委員吳秉叡今天召開記者會,抨擊安泰銀行行徑惡劣,用不公不義的手法包裝傳統借貸案,把企業當肥羊痛宰,他要求金管會拿出魄力整頓金融秩序。

    易揚建設等陳情指出,他們在103年12月25日向安泰銀行申請貸款,額度為12億多元,安泰銀行以所謂「結構融資規劃服務費」與「信託手續費」要求總計4千7百萬元之費用,並約定動支後才應該支付,但是在約定後6天,即當年12月31日安泰銀行卻告訴陳情人,因為要跨年度了,要先付4千7百萬元之費用,否則貸款額度可能被註銷,陳情人迫於壓力只能先付款。但最後貸款案並未動支,陳情人連一塊錢都未使用,安泰銀行卻拒不返還4千7百萬元高額費用!安泰銀行顯然是巧立名目,用一些艱深的商業用語,坑殺了陳情人!

    吳秉叡要求金管會依照金融消費保護法第7條、第12-1條嚴懲安泰銀行,依照金融消費保護法第7條「金融服務業與金融消費者訂立提供金融商品或服務之契約,應本公平合理,平等互惠及誠信原則。金融服務業與金融消費者訂立之契約條款顯失公平者,該部分條款無效,契約條款如有疑義時,應為有利於金融消費者之解釋。

    又依據金融消費保護法第12-1條,金融服務業未依第二章有關金融消費者之保護規定辦理者,主管機關得限期令其改正,並得視情節之輕重,為下列處分:

    一、警告。
    二、停止該金融商品全部或一部之銷售。
    三、對金融服務業就其全部或部分業務為一年以下之停業。
    四、命令金融服務業停止其董(理)事、監察人、經理人或受僱人一年以下執行職務。
    五、命令金融服務業解除其董(理)事、監察人、經理人或受僱人職務。
    六、其他必要之處置。

    金融服務業未依前項主管機關命令於限期內改正者,主管機關得再限期令其改正,並依前項規定處分;情節重大者,並得廢止其營業許可。

    立法委員吳秉叡、蘇巧慧和何欣純要求金管會要嚴格執行金管工作,否則如何維護國內金融秩序,如有法可管不管,金管會就是怠忽職守,那要金管會做什麼?另外金管會應該進一步詳查安泰銀行是否有其他類似不合理之案例,其他行庫是否也有類似不公平,不合理之貸款案,加強監督管理,以免銀行巧立名目亂收高額費用,影響金融消費者權益。

    從諸多TRF案例及這個個案看來,金管會無法嚴格執法會導致台灣金融失序,我們要求金管會依法嚴格執行,否則主委等政務官應下台以示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