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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貴敏, 台北市。 22,149 個讚 · 3,269 人正在談論這個。第8屆、第10屆立法委員、中華民國暨美國加州律師、中華民國仲裁人協會仲裁人、金典法律事務所所長、國立陽明交通大學兼任教授,曾任Baker&McKenzie法律事務所國際資深合夥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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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動監控 #不能空白授權
#即使防疫也要有救濟與退場機制
#特別條例第七條不能無限放大
透過行動裝置技術監控民眾活動事件及批評聲浪不斷,所以今天我特地安排 #司法委員會 針對 #電子監控… 更多 的必要性與法律界限,邀請相關部會進行專案報告。雖然各部會均表示限於控制疫情使用,但為確保憲法賦予人民的隱私權不受過度侵害,我仍認為,所有涉及定位或監控的行為,或其他可能侵害隱私權的行為,都不應該「空白授權」,必需明確、限於必要的範圍,以及事先取得法院或其他獨立審核單位者之事前核可;或至少明確告知監控者受監控之情事及範圍。 換言之,即使為了防疫,執行監控前也應先確定其必要性與範圍,並經法院等獨立機關審核確認;執行中,也要有監督、審核機制及客觀標準,以便稽核有無逾越。當然,相關且及時的救濟途徑也必須有效提供,以避免民眾權益受損後求助無門。另外,在監控事由結束後立即刪除民眾資料、去掉識別性等退場機制一定要有! 我很高興多數與會代表意見與我的想法大致相符。當然,像手機監控這類作為,相信絕大多數國人都同意,為了防疫,為了國家安全等目的,恐怕是現代資訊社會所無可避免。但政府對這類直接影響民眾權利的作為一定要非常、非常慎重,一定要合憲合法,尤其特別條例第7條雖規定:「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指揮官為防治控制疫情需要,得實施必要之應變處置或措施。」也不能無限放大,甚至變成便宜行事的依據。 #言論自由 與 #個人隱私 是 #民主政治 的基石,即使良善美意,都可能在執行過程中造成民眾權益損害;我們更不能誤以為只要有事後救濟,就能放心地讓公部門執行相關措施。監控民眾手機定位一事,一定要慎之又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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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盧范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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