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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新聞稿】2016.03.10 「內政委員會通過黨團版災防法增訂47-2條,救災不再綁手綁腳」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今天(10日)通過時代力量黨團版災防法增訂47-2條草案,讓受災民眾有能力向應負賠償責任之人提出訴訟求償。時代力量黨團… 更多10日表示,感謝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朝野立委通過黨團版災害防救法增列第四十七條之二草案,讓災區受災民眾依法向應負賠償責任之人提出民事訴訟,暫免繳納裁判費,聲請強制執行時,暫免繳交執行費。另增訂無資力受災戶為保全強制執行而聲請假扣押或假處分,法院所命供之擔保,得由主管機關出具保證書替代,讓救災不再綁手綁腳。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今日下午通過時代力量黨團版災害防救法增訂第四十七條之二草案。到場進行法案說明及逐條討論的時代力量執行黨主席黃國昌表示,災防法增訂47-2條有三個特色:首先是受災民眾在災害發生後,除了面臨貸款還款之經濟壓力外,還需要資金復建受創家園,但民事訴訟法為防止濫訴,需預納一定裁判費,因此災民無力支付相當費用對廠商等應負賠償責任之人提出訴訟。故災區受災民眾向應負責任之廠商提出民事訴訟,可暫免繳納裁判費;法院對廠商聲請強制執行時,暫時免除災民繳納執行費。 其次,黃國昌指出,為減輕受災民眾經濟負擔,法院依民事訴訟法所命供之擔保金額不宜過高,故災民對於應負賠償責任之人強制假扣押或假處分時,法院所要求的民事訴訟擔保,不得高於請求金額十分之一。 黃國昌表示,台南在二月六日發生震災時,受災民眾無力對廠商進行法律訴訟。幸好台南市政府勇於任事以被害人名義提出假扣押,向法院提供擔保。因為災民沒有錢可以進行訴訟,所以明訂「擔保得由主管機關出具保證書代之」和「法院就訴訟所為受災民眾勝訴之判決,得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來幫助災民,以解決現行法規限制,讓救災不再綁手綁腳。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通過
時代力量黨團所提《災害防救法》增列第四十七條之二 【第四十七條之二 】 災區受災民眾對就其所受損害依法應負賠償責任之人提起民事訴訟者,暫免繳納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 前項訴訟,受災民眾為保全強制執行而聲請假扣押或假處分者,法院依民事訴訟法所命供之擔保,不得高於請求標的金額或價額之十分之一。 前項擔保,得由主管機關出具保證書代之。 法院就第一項訴訟所為受災民眾勝訴之判決,得依職權宣告假執行。法院因宣告假執行所命供之擔保,準用前兩項規定。 「黃國昌 從頭贏回台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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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
  • 丁力恩
    請時代力量能夠耕耘其他縣市,因為民進黨覺得還是讓人信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