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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聘講授課程鐘點費屬薪資所得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公私機關、團體、事業及各級學校,開課或舉辦各項訓練班、講習會及其他類似性質之活動,聘請授課人員講授課程,所發給之鐘點費,屬薪資所得。… 更多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納稅義務人甲君102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未列報取自某記帳士職業工會之薪資所得計56,000元,經該局依該給付單位所開立之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歸課其102年度綜合所得稅並補徵稅額。甲君不服,申請復查,主張其受聘至該工會授課所領取之鐘點費應屬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23款規定之講演鐘點費收入,且未超過18萬元,應免納所得稅;經該局以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23款規定之講演鐘點費收入係屬執行業務所得,而甲君係以提供其知識勞務換取報酬,本質上保證有定額收入,不生盈虧問題,核屬薪資所得,應全數納入所得歸課綜合所得稅,乃駁回其復查申請。甲君仍不服,提起訴願,亦遭駁回確定在案。 詳情請見網址https://www.ntbsa.gov.tw/etwmain/front/ETW118W/CON/1251/6968691407087234106
超連結 NTBSA.GOV.TW

本局新聞稿-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公私機關、團體、事業及各級學校,開課或舉辦各項訓練班、講習會及其他類似性質之活動,聘請授課人員講授課程,所發給之鐘點費,屬薪資所得。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納稅義務人甲君102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未列報取自某記帳士職業工會之薪資所得計56,000元,經該局依該給付單位所開立之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歸課其102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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