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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僱外籍員工給付薪資應分別適用規定之扣繳率扣繳稅款以免受罰

   屏東市張小姐問,公司於101年7月10日聘請外籍員工A、B君 2人來台工作,8月1日給付薪資分別為A君6萬元、B君2萬元,扣繳稅款應如何計算?   國稅局屏東縣分局說:外籍員工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合計未滿183天,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3條規定,給付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非居住者),薪資按給付額扣取18﹪,但個人全月薪資給付總額在行政院核定每月基本工資1.5倍以下者(101年每月基本工資18,780元×1.5倍=28,170元),按給付額扣取6﹪,公司扣繳義務人給付A、B君薪資應扣繳稅款共計12,000元,分別計算如下:   A君6萬元×18﹪=應扣繳稅款10,8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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