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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宣導案例******
法務部廉政署偵辦「民眾張○○涉嫌郵寄臺灣銀行支票行賄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法官陳○○案」,業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終結,予以提起公訴。
張○○於民國96年間將渠位於高雄市仁武區○○路○○巷○○號房屋暨所坐落土地售予解○○,嗣後因清償前述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糾紛,經解○○於103年間向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提出請求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之訴,經該院民事第○庭○股法官陳○○承審,張○○於該訴訟案件中為被告身分。詎張○○竟為求承審法官不要再行傳喚出庭及加速審理其所繫屬案件,而基於對公務員職務上行為行求賄賂之犯意,於103年12月6日遞送法官陳○○信箋並附上臺灣銀行○○分行面額新臺幣2萬元支票乙紙,且在該信箋親筆書寫行求事項,○股書記官莊○○於103年12月11日上午接獲該信箋後立即以電話聯繫張○○,確知該信箋及所附支票為張○○所親自郵寄。全案經本署調查後,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高雄地檢署)偵辦。
案經高雄地檢署檢察官偵結,認張○○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2項對於公務員關於不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賄賂罪,予以提起公訴。
(摘自法務部廉政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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