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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金素梅(吉娃斯.阿麗), 台北市。 214,576 個讚 · 18,040 人正在談論這個。立法院第十屆山地原住民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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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414教育委員會-文資法修法審查 請文化部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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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益昌老師在原住民族「文化國土」的理念與實務一文中提到:… 更多
從2013年5月文化部文化資產局統計,經指定、登錄後公告的文化資產數量,原住民的文化資產比例極為懸殊:古蹟773處(原住民2處)、歷史建築1093(14)、聚落12(1);考古遺址43(1),但遺址較難歸類,也許大部分史前遺址屬於原住民祖先的遺留;文化景觀39(5);國寶481(3組9件);重要古物547(4);一般古物7087(50)。
從以上清楚地顯示,文化資產的指定是以漢人社會為主。假若文化資產的保存,是代表文化的保存,那麼,文化資產只能反映漢人社會的歷史發展過程,無法反映全臺灣的人群活動的過程,有關早期人類活動史的史前遺址或原住民的舊社指定登錄不多,尤其原住民族文化體系裡的儀式行為、手工藝或其他文化要項,幾乎沒有被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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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本席特別提到「原住民的舊社指定登錄不多」,我們屏東霧台鄉魯凱族舊好茶部落的石板屋聚落,2015年入選世界建築文物保護基金會「世界建築文物守護計畫」名單,還有屏東春日鄉老七佳部落的石板屋,也被列為具有提報世界文化遺產的潛力點,然而我們的文化資產保存工作似乎都趕不上這些建築、遺址頹圮或者被拆除的速度。 原住民舊社的存在,跟日本殖民政府推動的原住民皇民化政策有著密切的關連。在1916年至1930年期間,當時殖民政府在現在的屏東、台東和花蓮等地區執行了「集體移住」政策,把山上的部落遷移到山腳地帶,數據是:蕃社47,戶數2,336戶,人口11,893人,約佔當時全體原住民人口的12%。而這些被集體移住後的舊部落,現在都還存留著族人的傳統屋。如果以現行文資法的架構,地方政府是不可能會去提報這些舊部落遺址作為保存標的,這也是本席為何要提出,與原住民族歷史文化相關的有形及無形文化資產,只要涉及原住民族者,應該要有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並列為文資法的中央主管機關,並保障一定比例的預算,作為推動文化資產保存之用。 原住民族因為人口少,針對日民殖民時期的歷史,政府不願意面對或根本就是忽略,但是從文化資產保存與歷史文化傳承的角度來看,這段歷史是不容抹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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