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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大同稽徵所, 臺北市大同區。 359 個讚 · 1 人正在談論這個。分享是我們的願景,貼心服務是我們的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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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所得稅列報其他親屬或家屬免稅額,應注意是否符合要件
大同稽徵所 關心您 ! 歡迎分享*^O^*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近日接獲民眾來電反映,平日資助部分資金予親屬子女,並提供受扶養親屬父母確係扶養切結書,申報綜合所得稅列報「其他親屬或家屬」,為何遭國稅局剔除補稅?
該局說明,綜合所得稅有關其他親屬或家屬免稅額之核認,須未滿20歲或滿20歲以上而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確係受納稅義務人扶養,並符合民法第1114條第4款規定之家長家屬關係及第1123條第3項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之規定。又依民法第1115條扶養義務人之順序及第1118條扶養義務之免除規定,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時,履行義務之人有其先後順序,由後順序履行扶養義務時,應有正當理由即先順序者無法履行扶養義務之合理說明。… 更多
該局強調,納稅義務人給與該等親屬生活上之資助,乃基於能力及顧念親情而生,與履行扶養義務終究有別,尚非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而同居一家,且受扶養親屬之父母亦無不能維持自己生活而免除其扶養義務之事實,仍不得列報扶養親屬免稅額。
該局特別提醒,所得稅法有關個人綜合所得稅「免稅額」之規定,其目的在以稅捐之優惠,使納稅義務人對特定親屬或家屬盡其法定扶養義務,納稅義務人申報扶養其他親屬或家屬時應考量有無同居一家及受扶養者之父母親之經濟能力,以免因不符合規定遭剔除免稅額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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