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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玉琴, 台北市。 5,617 個讚 · 2,316 人正在談論這個。吳玉琴第九、十屆全國不分區立法委員,為社會福利(老人福利、長期照護)專業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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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法164及165條修正案,已經完成審查(108/4/24)。 謝謝司法院同仁用最快的方式,將家事事件法第164和165條修正案送進立法院。
這是一個插曲。
民法意定監護專節雖然已經在司法委員會完成審查(108/3/20),但因為家事事件法並沒有”意定監護”一詞,所以民法通過後,沒有程序法可供處理,所以民意意定監護制度保留政黨協商,等家事事件法修正後再一併上路。… 更多
在司法院家事廳的努力下,三月底即於司法院院會通過,並送進立法院審查。
家事事件法
第一百六十四條(新增第一項第十三及第十四款)
 下列監護宣告事件,專屬應受監護宣告之人或受監護宣告之人住所地或居所地法院管轄;無住所或居所者,得由法院認為適當之所在地法院管轄:
一、關於聲請監護宣告事件。
二、關於指定、撤銷或變更監護人執行職務範圍事件。
三、關於另行選定或改定監護人事件。
四、關於監護人報告或陳報事件。
五、關於監護人辭任事件。
六、關於酌定監護人行使權利事件。
七、關於酌定監護人報酬事件。
八、關於為受監護宣告之人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
九、關於許可監護人行為事件。
十、關於監護所生損害賠償事件。
十一、關於聲請撤銷監護宣告事件。
十二、關於變更輔助宣告為監護宣告事件。
十三、關於許可終止意定監護契約事件。
十四、關於解任意定監護人事件。
十五、關於其他監護宣告事件。
前項事件有理由時,程序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之人負擔。
除前項情形外,其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第一百六十五條(新增意定監護名詞)
於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撤銷監護宣告事件、另行選定或改定監護人事件、許可終止意定監護契約事件及解任意定監護人事件,應受監護宣告之人及受監護宣告之人有程序能力。如其無意思能力者,法院應依職權為其選任程序監理人。但有事實足認無選任之必要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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