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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金素梅(吉娃斯.阿麗), 台北市。 214,576 個讚 · 18,040 人正在談論這個。立法院第十屆山地原住民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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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328內政委員會-地方制度法 請陳部長。
部長,針對地方制度法第33條的規定,地方選舉的原住民議員和代表有相關的規範,並依照平地與山地原住民人口分開計算來作為保障;但是這個看似保障的條文,發生了很大的問題。 本席舉幾個例子:… 更多
一、有關縣議員的部分:因為「彰化縣」沒有山地鄉,所以無法選出山地原住民議員,但是地制法第33條有規定「平地原住民人口在1,500人以上者,應有1名平地原住民議員。」所以,彰化縣的山地原住民不管人口數多少,議員選舉他們就必須投票給漢人。同樣的問題,直轄市的部分就有規定,一樣是山地原住民,但是選舉權卻不一樣。 二、有關鄉鎮市區代表的部分:地方制度法第33條一樣規定「按平地原住民人口與總人口比例選出;平地原住民人口達1,500人以上者,至少應於代表總額內應有平地原住民代表1人。」山地原住民一樣沒有規範,所以在原住民人口數最多的花蓮縣和台東縣,都發生一樣的問題。在代表選舉時,山地鄉以外的地區,山地原住民他們投票的對象是漢人。 原民會在104年10月28日,有一份針對地方制度法第33條的研究報告,這份報告也給內政部了。部長,我們族人的參政權要怎麼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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